|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中西医结合学会活血化瘀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Promoting Blood Circulation to Remove
Stasis ,Jiangxi
Association of the Integrating of Traditional and Western Medicine
,缩写为PCPBCRS,JAIM。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基本任务: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论证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的意识。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向北京市有关部门推荐、奖励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中西医结合人才,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并设外籍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
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与医学有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获得医学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
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4.
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外籍会员 外籍医药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个人会员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外籍会员。 四、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 海内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国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名誉会员经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授予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非自愿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及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还享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国外学术会议;以及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的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物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团体会员还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的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2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定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原则上会长任期不超过2届,年龄不超过70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决定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 五、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审批会员或决定除名; 七、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一、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十三、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其活动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及秘书一人,委员会每届四年。专业委员会不另立章程。
第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本团体设顾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为顾问。 第十四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 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五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一)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 (四)有关部门、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二、主要用途 (一)日常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支出及发展中西医结合事业开支; (二)人员经费支出及上交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的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准之日起生效。
|